公安局网站备案通知 (2008-7-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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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规定,凡互联网站接入开通30日内应当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办理备案工作。
请各空间负责人务必在网站开通30天内做好公安局备案,如逾期仍未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备案的网站将一律依法予以关闭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填报备案资料需注意以下事项:
1、必须如实、准确地填报每一项申报内容;
2、网站申请备案IP必须与实际IP一致;
3、具有二、三级域名的网站均需分别单独报备;
4、网站负责人的身份信息、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提供;
5、附件必须按要求上传,个人网站上传个人身份证电子版;单位网站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电子版;
6、网站通过审核后于2天内将备案图标、报警岗亭图标置于网站首页的下方,警警察察图标置于交互式栏目入口处。
网站备案操作(请客户在以下选择一种网站备案方式)
1、客户可自行备案:
客户在 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 进行备案,取得备案号后提供给我司。
2、客户可妥托我司代为备案:
如需我司代备案的话,请提供备案相关信息: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联系人姓名、联系人身份证号码、固定电话、手机号码、地址、邮箱。缺一不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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